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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试行)
时间:2023/1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规范学生住宿管理,维护住宿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保障住宿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优良的生活素质,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育人环境,实现学生宿舍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京教工〔2011〕33号)《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宿舍住宿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坚持立德树人的育人原则,践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理念和目标,致力于建设管理规范、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宿舍管理实施联动工作机制,由总务部和保卫部牵头,按照“立体交叉、多方联动、综合管理”的模式进行整体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宿舍区,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学校相关决定,负责宿舍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以及涉及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核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入住、调宿与退宿

第六条 研究生住宿实行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制。学生提出住宿申请,提交《住宿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统筹安排宿舍。

第七条 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要求,学生宿舍按照分区住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分配,学生应当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及调整,不得擅自调换。

第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后入住指定宿舍和床位。入住学生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期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安排,需要进行调整宿舍等相关工作的,学校应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进行调整宿舍安排。

因学生个人原因和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或床位的,应当向学校提出调换宿舍申请,根据宿舍空余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办理调宿手续后,应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原宿舍。

对于临时空出的宿舍和床位,由总务部统一管理,学生不得私自占用和调换。

第十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因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总务部、住宿学生所在院系(教务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协同处理。不按期离校退宿且表现恶劣的,可按相关治安事件或民事纠纷,交由公安或法务人员处理。

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出国(境)交流等原因退宿的,需要再次申请住宿应当提前15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宿舍情况,重新安排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自愿退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为住宿学生提供生活帮助;协助、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等活动;如实记录每位学生住宿期间的操行评语。操行评语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等考评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各宿舍民主推选宿舍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人员,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学生宿舍区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知悉宿舍管理和安全、消防、学生违纪处分等方面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维护自身和宿舍安全。

(一)自觉参加安全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提高自我管理、防范防护和自救能力。

(二) 爱护宿舍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发现火情等异常情况或突发紧急事故时,应首先做好自救和防护,同时采取撤离现场并立即报告等措施。

(四)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报告。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做好自我防护,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内和宿舍内不得有下列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在宿舍楼内吸烟、使用明火以及酒精炉、煤气炉、蜡烛等器物;

(二)存放或使用危险品,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细菌和病毒标本等;

(三)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

1.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电取暖器等以及无保护装置的电器;

2.6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

3.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厨用电器;

4.电动车电池;

5.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等;

6.为违章电器充电视为使用违章电器。

(四)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私自更改电路和装置等,包括但不限于:

1.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3.从公共区域或消防设施引出线路的。

(五)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内外环境,正常合理使用宿舍楼公共设备和家具等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私自装修;

(二)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三)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四) 长时间占用或将个人物品存放于公共空间;

(五)其他破坏或非正常使用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楼内公共秩序和卫生环境,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带入或饲养动物;

(二)酗酒、赌博等行为;

(三) 进行影响他人身心健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

(四) 进行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和卫生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来访会客时间为:8:00—20:00。

在规定的来访时间,访客应当经被访人同意并且经宿舍管理人员准许,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违反来访会客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宿舍楼内,2小时以内(含)的视为短暂容留或滞留,超过2小时的视为留宿。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留宿他人,不得出租、私自出借学生宿舍床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区使用门禁系统,住宿学生持本人门禁卡出入。

(一)不得将门禁卡转借他人,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应劝止或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

(二)不得私自加配钥匙或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三)离开宿舍时应当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宿舍楼要合理使用空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应注意节约能源,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热冷风的损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中央空调开启时间:夏季6月15日至9月15日,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夏季当室内温度超过32℃,或者空气湿度大于70%时,也可使用空调,寒暑假期间空调关闭。

(四)使用中央空调,长时间(3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机。

(五)特殊情况开启中央空调需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传染病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所在系或院医务室。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宿舍住宿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安全卫生秩序检查制度,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内务及卫生环境等相关检查工作。

宿舍管理人员对宿舍楼和学生宿舍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总务部、保卫部等有关工作人员对宿舍楼、学生宿舍、书画教室、自习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通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私自到宿舍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宿舍区内阅览室、餐厅、自习室、运动场等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宿舍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增强节约意识,杜绝浪费,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活新风尚。杜绝长明灯、长开机,做到人走灯灭,人离断电,节约用电、减少隐患。

日常生活中注意节约用水,学校提供公共电热纯净饮用开水,饮用水禁止洗漱等他用。洗浴热水实行限时供应,以减少水电损耗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洗浴热水供应时间为每日17时至次日9时,寒暑假不提供。禁止使用热水拖地、涮墩布等。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损失的,学生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书面警示:

(一)私自将宿舍房间钥匙、门禁卡等转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空床位的;

(四)办理调宿或退宿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搬清个人物品的;

(五)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妨碍通行或影响消防通道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七)在门厅、走廊、盥洗室、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存放个人物品,丢弃杂物的;

(八)计算机、手机、音响等播放设备音量过大或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九)未及时关闭电器等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的;

(十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十二)违反宿舍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转让、出租、出借宿舍房间床位,占用宿舍空床位等;

(二)办理调宿、退宿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三)在学生宿舍内短暂容留或滞留的;

(四)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宿舍区的;

(五)阻挠安全消防、住宿秩序、卫生环境等检查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

(七)对宿舍、家具、设施进行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状的;

(八)私自更换门锁,或私自出借钥匙、门禁卡等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带入、饲养动物的;

(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一)存放或使用危险品的;

(十二)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十三)私自留宿他人的;

(十四)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五)向宿舍楼外丢弃杂物、投掷物品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六)其他影响公共秩序、设备设施运行或环境卫生等行为,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十七)住宿学生受到书面警示的,在第二次受到书面警示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