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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户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20

为了加强我院在校学生户籍管理,规范学生户籍迁入、迁出和户籍卡使用等手续,根据公安部户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户口迁入

(一)计划内招收的非北京生源研究生,实行自愿迁户原则。未迁入户籍的学生,毕业分配时须自行办理到用人单位的户口迁转手续。北京生源研究生不办理迁户手续。

(二)非北京生源研究生在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户口迁移证》上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有缺项,不得私自涂改任何内容;籍贯、出生地要填写到省、市(县);身份证号码应填写完整,并核对无误。迁移证上须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及当地派出所公章,并同时加盖骑缝章。办理入户手续时须交一张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三)博士后申请户籍迁入须提交进站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准予迁入证明”、身份证和复印件、1寸彩色证件照,由保卫部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新生报到注册并交齐相关材料后,由学校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及学校所在辖区派出所统一办理学生户口迁入手续。

(五)自报到之日起20日内未提交户口迁移材料者,视为放弃户口迁移,学校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学生户口落户及在校期间一律不办理“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更改事宜。

(七)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办理迁户手续。

(八)学生集体户籍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部统一保管。

(九)非北京生源新生应依照相关规定更换身份证。新生完成落户手续后,由保卫部统一组织,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办理新身份证。

(十)户籍迁入我院的学生身份证如有遗失、损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系秘书签字,到保卫部填写《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书》(附件一)并盖章后,自行前往所辖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二、离校户口迁出

(一)户口迁入我院的非北京生源学生,毕业离校时须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在北京落实就业单位并解决户口的学生,凭三方协议和毕业生接收函到学校领取户籍卡,持户籍卡和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

2、在外埠落实就业单位并解决户口的学生,到学校领取户口迁移证(由学校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持迁移证和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

3、在北京落实就业单位但不解决户口的学生,户口须迁回原生源地;

4、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后准备报考研究生或不就业的学生,由保卫部为其办理回原省、市参加第二次分配的派遣手续,户口须迁回原生源地(迁往地址应该落实到家庭户口的详细地址)。

(二)学生毕业后,学校原则上不再保留户口,确因就业单位办理户口指标等原因需要把户口暂留在学校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达成就业意向的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函,经保卫部批准,可暂予保留。保留时间一般为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如超过户口暂留时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人必须于第二年1月15日前回学校将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逾期未来办理,依据户档暂存协议约定,将由学校代迁户口并随本人档案一并寄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暂存期间不予办理任何与毕业生就业无关的证件、证明等手续。

(三)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须持研究生院开具的证明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三、户籍卡使用

(一)学生借用或复印户籍卡,应到保卫部填写《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表》(附件二)或《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表》(附件三),并详细注明使用户籍卡理由。

1、借用户籍卡办理出国(境)证件、签注手续的,应先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凭请假单到保卫部办理户籍卡借用手续。

2、借用户籍卡办理结婚手续的,在归还《常住人口登记卡》时,须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备案。

(二)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应由本人办理。如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本人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所在系、学号、身份证号码以及事由;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学生证原件前来办理借用手续。

(三)外借户籍卡期限一般为一周,不得逾期。

(四)六月中旬后,不再办理应届毕业生户籍卡借用手续。

(五)户籍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

(六)借用户籍卡要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或损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