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毕业生户口在学校保留超过两年处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集体户口管理办法》中第一条“大中专院校及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第三款“登记管理”第六款“毕业生未参加分配户口保留两年”之规定:属国家统招范围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未确定工作单位的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将户口保留在原学校两年。此间,其户口按学生集体户口进行管理,期满后应当将户口迁出。拟于公示期后分批次对我校毕业生户口保留学校超过两年作出处理,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间,迁移名单内毕业生请尽快与研究生院保卫部联系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公示期间内未办理户口迁出的,将在公示期满后按规定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010-64891166转6017
附件:迁移名单
中国艺术研究院
研究生院保卫部
2024年5月11日
迁移名单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田山民 |
女 |
532301********3922 |
向娟 |
女 |
513401********0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