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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奖学、助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11/15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广大在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彰出类拔萃品学兼优的学子,解决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结合我院实际,特设立“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奖学、助学金”。奖金从“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奖学、助学基金”中支出。

一、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奖学金

(一)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二)评审范围

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

(三)评审时间

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进行1次,评审时间为每年6-7月份。

(四)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毕业当年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含北京市级和院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毕业当年获得院优秀毕业论文奖或优秀毕业作品奖(仅指艺术硕士毕业研究生,不包括博士毕业研究生);

2)在校期间学术论文发表在B类期刊1篇文章,或在C刊发表论文5篇以上;

3)在校期间创作成果(含展演活动)参加过1次(含)由中宣部、 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文联及其所属全国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展演)或在省级(含)以上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二等奖以上)。

(五)评审机构

院长奖学金评审工作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院长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研究生院领导、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评审院长奖学金候选人人选;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六)评审程序

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院长奖学金人选并在研究生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七)奖励办法及标准

院长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0元,于当年1次性发放。获得院长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中国艺术研究院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院长助学金

(一)院长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研究生)。

(三)院长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积极刻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所筹集资金无法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四)评定比例及助学金标准

院长助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1次。评定比例为我院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5%左右。 院长助学金为1次性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30000元。具体补助金额视困难情况确定。已享受院助学金者,下一年度如继续申请的,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评定。

(五)院长助学金申请及评定程序

1、申请者本人到学生工作部领取并认真填写《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助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和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初审。

2、由研究生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院长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7-9人),在院长助学金额度内,研究讨论并初步确定申请院长助学金资格。名单在研究生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院长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予以复核。

3、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上报研究生院领导审批,确定最终享受院长助学金人员名单及补助标准。院长助学金从“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奖学、助学基金”中支出,由院财务部按照评定的名单及标准1次性发放。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院长助学金: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经济困难的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亲重病(伤)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持有农村特困户、城镇低保户证书的;

4、学生家庭所在地区于年内发生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无其他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享受院长助学金:

1、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迟到或考试不及格;

2、生活不俭朴,有铺张浪费行为或者参与*;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4、一年级在读期间,有无故缺席我院重大公共活动(含典礼、联欢等校园公共活动及大师面对面、名师讲坛等教学环节)记录。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制定

2016年7月修订

2018年8月修订

2021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