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广大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3]21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在校成绩优良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和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具体分布比例和奖金标准按照国家财政当年下达的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面向全体二、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进行评选。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学业成绩优良、潜心科研及创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研究生,面向全体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进行评选。原则上博士学业奖学金覆盖当年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左右,硕士学业奖学金覆盖当年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0%左右。

(三)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条  奖学金申请与评审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获奖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获奖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同时获其他奖项者,只颁证书,不再另外颁发奖金)。

(二)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两个等级。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占博士获奖人数的50%左右)每生每年1.1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0.9万元。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占硕士获奖人数的50%左右)每生每年0.9万元;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0.7万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七)按期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如考试成绩不及格、违规违纪、旷课达2次以上或无故缺席我院重大公共活动(典礼、联欢等校园公共活动及《大师面对面》《名师讲坛》等教学环节)等,对于一年级研究生,将取消其次年奖学金参评资格;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将取消其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所有在校研究生如有纪律处分将取消其全部学制年限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休学和延期期间不能申请奖学金。由于出国学习、生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方可获得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成立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审定工作。其成员由研究生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评审资料。

第九条  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牵头组织设立各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系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系评审委员会一般35人,由系主任、研究生导师、系秘书、学生代表等组成,系主任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送各系办公室提交系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系、研究生导师及学生的推荐意见。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系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系公示阶段向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如学生对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规定汇总后,于每年1031日前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于每年11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