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研究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 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定分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院优秀毕业生”)

二、参评资格

(一)学习满三年的应届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2、一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者;

3、学位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

三、参评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3、学习认真刻苦,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毕业论文评阅和答辩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要求。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评定比例和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其中,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一般在每年六月上旬进行。

五、评定程序

1、各系在广泛征求系主任、教师和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进行优秀毕业生提名,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研究生院评定。

2、由研究生院组织优秀毕业生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院优秀毕业生名单和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市优秀毕业生从各系优秀毕业生提名人选中择优推荐。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后,正式确定我院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六、表彰奖励办法

市优秀毕业生由北京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由我院颁发奖金5000元;院优秀毕业生由我院颁发荣誉证书,并由“中华两岸文化艺术基金会”颁发奖金3000元。获得优秀毕业生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本办法由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25

2014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