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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科研之星”奖励细则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

研究生 "科研之星"奖励细则

 

为了鼓励广大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学习态度,研究生院特设立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基金。研究生科研(创作)成果奖励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是研究生培养、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我院培养高素质、高层次、高质量的研究创造性人才的目标。为了使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创作)成果奖励的评定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具有可操作化,现将在校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成果的评定方法、参评范围、审议及评选、奖励标准和评选资格公布如下:

 

一、 参评范围

第一条 在校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署名的身分在国际或国家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创作作品)。

第二条 参评的科研成果,应运用科学的观点、方法,对艺术学术领域的课题进行具有独创性的研究,以及对艺术创作、艺术现象进行具有独到见解的研究评论,并产生一定的学术影响,对推进和繁荣艺术科学理论学术建设或艺术实践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条 参评的科研成果应符合学术规范,有创见性,理据翔实。

第四条 参评的科研成果应分开著作和论文、专著与编著不同档次,分别评定。以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以及作品或著作发表、出版的刊物或出版社的级别而定。

第五条 参评的科研成果应以艺术学科学术论文为主,其他综述、对话、访谈、赏析性质的文章,原则上不予纳入参评范围。

第六条 参评的范围还包括全国性奖项获得者、国家级课题的参与者以及参加海外举办的国际性大型学术研讨会,提交并宣读论文者。

第七条 参评者为研究生院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参评的科研成果应为学生在本院就读期间在国家级期刊、报纸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二、评选资格

第八条 具有1本以上(含1本)学术专著,并正式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者。

第九条 在校期间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超过10000字以上,并于在校期间公开出版者。

第十条 具有1篇以上(含1篇)的学术论文,字数在8000字以上,并在学术界普遍承认的具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期刊、报纸上发表文章者。

第十一条 具有4篇以上(含4篇)的专业论文,字数在4000字以上,并在艺术学领域普遍承认的具有较高声誉的国家级期刊、报纸上发表文章者。

 

第十二条 具有1个以上(含1个)的获奖经历,要求荣获全国奖项前三名者,并要求是艺术领域普遍承认的具有较高声誉的评奖中获奖。

 

 

 

 

三、评定方法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艺术研究院各专业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组成,具有权威性。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及公开性;尤其要关注在理论上和方法上有创新性及对艺术学科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的参评成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分初评组和复评组两个小组。初评组由音乐、美术、戏曲、话剧、舞蹈、影视各研究所的研究员组成,以建议和评议的方式评出候选的科研成果,并写出评选意见。复评组由研究生院各学科系的系主任组成,在参考初评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全部候选科研成果,通过实名投票的方式产生。最终获奖人数将按各学科当年申报人数与获奖者的比例酌情增减。

 

四、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此项奖励是对在校研究生就读期间学习成果的鼓励,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研究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将实行一年一届的评选机制。

第十六条 此项奖项以"科研之星"命名,奖项分设:科研之星优秀奖、科研之星奖两个级别。奖金分别为2000元,1500 元。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向研究生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并将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八条 坚持科学严谨的学风,杜绝学术腐败,禁止抄袭,一经发现取消评奖资格。

 

五、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科研之星”奖励细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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